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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代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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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代兄律师,石代兄律师,内蒙古若蔓律师事务所主任,2014年正式执业擅长处理民商事以及刑事等领域法律上的疑难杂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专业的法律服务,用法律知识来为您保驾护航!石代兄律师待人热情而真诚,能够充分理解当事人的需求。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细致,周到而周全,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职业素质过硬,获得许多当事人的好评与信任。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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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变更工程之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造价纠纷怎么有效避免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5日 来源:通辽工程律师
[导读]:  石代兄律师,通辽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若蔓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石代兄律师,通辽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若蔓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试议变更工程之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目前政府工程有关工程变更后的价款确定办法,工程变更后的合同价款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调整: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工程按已有单人调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已有类似单价的,变更工程按类似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变更结算价。

  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当工程内容由低标准向高标准变更,在按上述原则第三条进行单价调整时,承包商往往不愿执行或拒绝执行这类变更,不愿执行或拒绝挂靠的主要原因在于:承包商投标时的每一个单价,是承包商根据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让利的承受能力以及投标策略而确定的,中标后,所让的那部分利是承包商已经预见而且也是固定的。当变更的标准由低向高时,意味着承包商的让利额将超出预告的估计,造成企业难以承受或出现亏损,而且变更越多、标准越高,承包商的亏损风险就越大。对业主而言,由于承包商的亏损,可能给工程带来诸如质量、工期等方面的风险,给工程管理增加了难度。举个例子:某单价为50元,中标单价40元,下浮率为20%,承包商让利额为10元。由于工程变更,变更后审定的单价为100元,变更后的结算价为80元,承包商让利额为20元。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到,由于变更,承包商的让利额从10元变为20元,让利额增加了10元。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使其不再成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制约因素,从根本上消除业主和承包商可能承担的风险,本文将从有利双方的角度提出新的单价调整原则。

  新的单价调整原则的总体思路是:当投标人中标后,承包商为了中标而下浮的那部分让利额固定不变。以单价表示,即下浮前的单价与下浮后的单价之间的差不随工程变更而变更,是固定不变的。按照这样的,工程变更后,其新的结算单价按下式计算:Jx=Js-

  上述表达式为:新的结算单价等于审定的单价减原始单价与原结算单价的差。括号内的差即为投标让利。

  式中:Jx-新结算单价

  Js-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单价

  J-原始单价J=Jy/

  Jy-原结算单价

  P-投标时的下浮率例:原结算单价Jy=40元,投标下浮率P=20%,未下浮的原始单价J=50元,J-Jy=10元。变更后审定的单价Js=100元。若审定后单价再按下浮率下浮后作为结算单价,则变更后的新结算单价为80元,若按上式计算,则变更后的新结算单价为90元。

  通过例子可以看到,承包商在工程变更前,该单价的让利额为10元,变更后,按照新的单价调整原则,新的单价让利额也是10元。而且,这种单价调整原则对变更标准由高到低也是适用的,这体现了承包商对让利额的承诺不随工程变更而变更的精神,也体现了公平。因此,目前政府工程关于工程变更后,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建议改为: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审定价减去该项目下浮前与下浮后的差作为变更结算价。

工程造价纠纷怎么有效避免

  工程造价纠纷怎么有效避免建筑工程活动中,工程造价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有效避免工程造价纠纷可以从合同出发:合同条款签订应严密、有效,然后是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资料;施工图预算要全面、准确、合法、有效以及其他在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细节,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1、合同条款签订应严密、有效

  首先,施工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认真学习国家和地市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各种文件规定,并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预结算。

  然后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业主不盲目压价,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压价要求,不施;苦肉计;以免签订不合法的无效条款。

  2、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资料。

  3、施工图预算要全面、准确、合法、有效。

  4、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5、在开工前应签订材料价格确认方案的规定性文件,并严格执行。以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纠纷。

  另外,各级工程造价部门应大力宣传有关造价的政策法规,完善造价各环节的管理措施。

  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1、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这样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的。

  但是,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赖于工程造价行业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设工程定额的性质,一旦明确了定额不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后,这种变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为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

  2、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的鉴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设工程诉讼必须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3、对于当事人的违约,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追究。不能因为建设工程纠纷的违约追究十分困难就放弃追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许多问题,都是产生于不能严格履行合同。

  完善合同的结算条款:

  为避免合同造价纠纷,积极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结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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