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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代兄-通辽工程律师照片展示

石代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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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代兄律师,石代兄律师,内蒙古若蔓律师事务所主任,2014年正式执业擅长处理民商事以及刑事等领域法律上的疑难杂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专业的法律服务,用法律知识来为您保驾护航!石代兄律师待人热情而真诚,能够充分理解当事人的需求。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细致,周到而周全,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职业素质过硬,获得许多当事人的好评与信任。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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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工程中遇到的劳务纠纷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30日 来源:通辽工程律师
[导读]:  石代兄律师,通辽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若蔓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石代兄律师,通辽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若蔓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我们的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工程中遇到的劳务纠纷怎么办

  工程中劳务纠纷司空见惯,工程中遇到的劳务纠纷怎么办主要集中在劳务中的工伤问题谁来承担不给工资怎么办等等,下面随的介绍来了解下这些工程劳务纠纷典型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案件一


  工友问题:我在工地上带班,到了工程完工了工人发工资了老板说管理人员走最后要把材料清理干净了才跟我工资,可是把材料清理干净了也没有给我工资,就这样一天一天的拖,我现在每天都跟着老板吃住就是不给我工资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您与老板之间是劳务关系。您提供劳动,老板支付工资,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通过双方的平等自愿协商确定的。对于老板拖欠您报酬的行为,在有证据证明拖欠报酬事实的情况下,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您的报酬,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拖欠的数额不是特别大的情况下,诉讼对您来说并非是最经济有效的维权方式,建议您可以考虑向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求助,借助媒体的舆论影响力合法维权。


  行动建议:


  请您参考法律分析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件二


  工友问题:在工地施工时因安全防护不到位,高处坠下物体砸到本人头部,而后去医院医治没有发现外伤,已经三天了,但本人头现在仍然眩晕不能按时出工日,公司是否应该给予误工费和相应的补偿。


  律师解答: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你作为工人在外地高空施工时,造成头部被砸,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申请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你属于依法应担缴纳工伤保险的人,所以你应该找工伤保险机构赔付,而不是找用人单位赔付。


  3.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4.由于你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由于你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可以依法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6.如果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津贴等。


  7.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行动建议:


  1.如果你确实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申请认定为工伤。


  2.应该找工伤保险机构赔付,保存好相应单据。


  3.协商不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法院起诉。


  4.如果单位没有给你缴纳保险,那么所有相关费用都由单位承担。


  5.工伤认定一般程序。


  第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第二,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第四,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没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给付n-1个月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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